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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建琼与杨智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琼,杨智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846号原告:徐建琼,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芝琳,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智明,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徐建琼诉被告杨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建琼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