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玉发诉东周、曹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发,曹林,东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2民初62号原告:杨玉发,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北外乡。被告:曹林,男,藏族,现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被告:东周,男,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崇尔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发与被告东周、曹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玉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玉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发撤回诉讼。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杨玉发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