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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亮亮、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亮,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高邑县祥泰通汽车运输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亮,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与新八街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郭胜利,总经理。原审被告:高邑县祥泰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寺家庄村北。投资人:马文科。上诉人李亮亮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高邑县祥泰通汽车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系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柏乡县,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高邑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管辖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9日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与高邑县祥泰通汽车运输队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已熟读本协议正反面内容并同意所有条款。”背面“乙方(承运人)须知”中其他约定第5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甲方即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管辖无效,要求将案件移送侵权行为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