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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某与邓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邓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047号原告:邵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个体户,住华亭县。被告:邓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罗某,甘肃省华亭县人,住华亭县。原告邵某与被告邓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4日,由担保人罗某担保,邓某借邵某现金70000元。约定2015年3月4日归还借款。2017年3月19日还款2000元,余款68000元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参与诉讼,但原告邵某提供被告罗某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回原告邵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程蕊霞书 记 员 辛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