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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江波与武英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波,武英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601号原告:王江波,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武英美,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王江波与被告武英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江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江波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