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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0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永勇蔡义赵贵顺与深圳市上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勇,蔡义,赵贵顺,深圳市上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035号之二原告陈永勇,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原告蔡义,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赵贵顺,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杨萍,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林,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上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第13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5021Y。法定代表人林西。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勇、蔡义、赵贵顺与被告深圳市上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6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永勇、蔡义、赵贵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永勇、蔡义、赵贵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