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根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根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71号罪犯李根弟,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根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根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6次表扬。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8000元(电子票号:2659132)。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监狱建议将罪犯李根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根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