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3849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纪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纪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849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2989281U。负责人:张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君,公司员工。被告:纪泓,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被告纪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泓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纪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