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宏毅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宏毅,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1572号原告:林宏毅,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王磊,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林宏毅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林宏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宏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宏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0元,由林宏毅承担。审 判 长 苏忠申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人民陪审员 陈来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董象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