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光波与王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波,王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光波,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力权,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赵光波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力权应支付赵光波借款本金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力权有银行存款15213.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 正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