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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汪自宸、芮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汪自宸,芮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04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汪自宸,男,199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芮庆俊,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朝金与被告汪自宸、芮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朝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自宸、芮庆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朝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朝金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