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朝金与汪自宸、芮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朝金,汪自宸,芮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04号原告:方朝金,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汪自宸,男,199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芮庆俊,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朝金与被告汪自宸、芮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朝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自宸、芮庆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朝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朝金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