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迎雪、魏金焕、张俊雅、张晓阳、张君与张应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雪,魏金焕,张俊雅,张晓阳,张君,张应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31号申请人:李迎雪,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住邓州市。申请人:魏金焕,女,汉族,生于1933年6月6日,住址同上。申请人:张俊雅,女,汉族,生于1992年11月19日,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晓阳,男,汉族,生于2002年1月5日,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君,女,汉族,生于2002年1月5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应学,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迎雪、魏金焕、张俊雅、张晓阳、张君与被执行人张应学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执行中,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被执行人现还在服刑中,已把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