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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闫慧生、范玉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慧生,范玉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354号申请执行人:闫慧生,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范玉雷,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峰矿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范玉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归范玉雷、闫慧生共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北城解放北街西侧交通集团家属院1号楼020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闫慧生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