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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郑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郑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78号原告:郭海燕,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顾会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天虎,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周志琴,经理。原告郭海燕与被告郑天虎、张小枝、郑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天虎、张小枝、郑行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天虎、张小枝归还其借款4.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郑行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郑天虎、张小枝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月息1.8%,期限12个月,被告郑行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被告方在支付了1.2万元本金后,余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郑天虎、张小枝、郑行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收条、保证函、归还债务协议,因三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天虎、张小枝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8%,期限12个月,由被告郑行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天虎归还本金12000元,并出具保证函,保证于2016年1月2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8000元。郑天虎到期后未还,又于2016年2月17日与原告签订归还债务协议,约定到2016年10月20日将所欠本息全部还清。但到期后,郑天虎仅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8月20日,剩余款项三被告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郑天虎、张小枝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有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收条、保证函、归还债务协议等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行文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天虎、张小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郭海燕借款48000元及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郑行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党继锋人民陪审员  聂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