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北硕达塑业有限公司、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硕达塑业有限公司,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陈兵,苏波,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13-1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硕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河渠镇油房村法定代表人:周林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苏波,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东侧水岸城邦C9栋。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硕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首义薄膜有限公司、陈兵、苏波、江苏首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硕达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2015)宁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