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崇州市人民法院与邱圣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118号移送执行人: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邱圣海,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4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圣海按(2016)川0184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交纳罚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邱圣海在崇州市公安局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