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静波、李建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静波,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斌,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静波因与上诉人李建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邓静波在一审阶段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闽G×××××、闽G×××××、闽G×××××、闽G×××××)四份复印件、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依邓静波申请向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调取的周志鹏、李建斌、叶树东、张其东的询问笔录以及本院二审开庭笔录,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还涉及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志标以及福建省大田县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家全的权利、义务,应追加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志标以及福建省大田县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家全为本案的当事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大田县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志标以及福建省大田县全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家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静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李建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丽伟审判员  廖 春审判员  吴良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诗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