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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与被告高洪、姚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高洪,姚云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060号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经营者:蔡之益,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飞,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琴,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被告:姚云南,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童家镇文峰黄岭铺村*组。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与被告高洪、姚云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对被告高洪、姚云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武侯区华升鞋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曾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