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双林与李良军、李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林,李良军,李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60号原告:王双林,男,1974年2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良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惠君,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王双林诉被告李良军、李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王双林负担审判员 :胡小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凡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