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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志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张志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338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人民路***号(辅楼)。代表人:姚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滔,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峰,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彭泽县建材总厂厂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志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7月1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案外人周媛伟所有的浙E×××××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431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4年12月10日14时起至2015年12月10日14时止。2015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驾驶赣G×××××轻型自卸货车在湖州市××区××省道南埠岔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案外人周礼扬驾驶的被保险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志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周礼扬无责。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花费修理费69000元。2015年6月12日,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69000元。另查明,赣G×××××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6年11月30日,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现原告就剩余损失向被告追偿未果,纠纷成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峰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6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若被告张志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张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瑞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