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81执恢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三秦燃料有限公司与介休市航宇净水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秦燃料有限公司,介休市航宇净水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恢16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秦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介休市航宇净水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增亮。陕西三秦燃料有限公司与介休市航宇净水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介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煤款72.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介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文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