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科,李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52号原告:李文科,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玉平,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李文科与被告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