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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文科与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科,李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52号原告:李文科,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玉平,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李文科与被告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