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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081号原告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马王村村北沣高路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宝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达文,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丹,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生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念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打印:李娜校对:李娜2017年7月19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