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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正选与张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选,张小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716号原告:张正选,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人。被告:张小亮,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人。原告张正选与被告张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选、被告张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正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26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口头约定每日工资200元。原告在被告的工程上务工23天,劳务费计46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下欠2600元劳务费被告至今未支付。张小亮承认张正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因发包方未付被告劳务费,致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2600元,待发包方向被告支付后,被告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6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张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正选劳务费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平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