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柯勇、雷宇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勇,雷宇鹏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勇,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宇鹏,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柯勇因与被上诉人雷宇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柯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柯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翠平审判员 宋义明审判员 陈永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林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