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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与王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冀川,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磊磊,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磊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磊磊给付赔偿款48,49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