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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4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苑朋田、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朋田,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450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江明,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新桥镇。被申请人:苑朋田,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高伟,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江明与被申请人苑朋田、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江明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4500号民事调解书,已查封了王江明的担保人苑朋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2016年7月18日,王江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4500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苑朋田、高伟达成调解协议后,苑朋田、高伟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4500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王江明与苑朋田、高伟达成调解协议。现王江明主张苑朋田、高伟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王江明的担保人苑朋福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江明的担保人苑朋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