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能伙,柏春雪,王欢,刘伟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38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剑,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一郎,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下陆区老下陆街办发展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舒亚鹏。被申请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牛角山路73号。法定代表人:柏春雪。被申请人:王能伙,居民。被申请人:柏春雪,居民。被申请人:王欢,居民。被申请人:刘伟德,居民。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能伙、柏春雪、王欢、刘伟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能伙、柏春雪、王欢、刘伟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1、登记在柏春雪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宝来小型汽车、鄂b×××××保时捷小型汽车,2、登记在王能伙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丰田小型汽车、鄂b×××××桑塔纳小型汽车,3、登记在王欢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丰田小型汽车、鄂b×××××长城小型汽车,4、登记在王能伙名下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新星29-28号(产权证号2001私1378)房屋,5、登记于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磁湖路以西、天发加油站以北、磁湖路209号晋美金城1号楼及2号楼建筑面积为6002.18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申请人以其自有等额资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能伙、柏春雪、王欢、刘伟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1、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柏春雪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宝来小型汽车一辆、鄂b×××××保时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能伙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丰田小型汽车一辆、鄂b×××××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3、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欢名下的车牌号为鄂b×××××丰田小型汽车一辆、鄂b×××××长城小型汽车一辆;4、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能伙名下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新星29-28号(产权证号2001私1378)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5、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磁湖路以西、天发加油站以北、磁湖路209号晋美金城1号楼及2号楼建筑面积为6002.18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