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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方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方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49号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蔡庚坪,该组组长。被告:方辉,男。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方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提出耕地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县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因此,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刘丹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