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财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倪允静、倪允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允静,倪允玲,袁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财保433号申请人(担保人):张令成,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申请人:倪允静,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倪允玲,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袁秀梅,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申请人张令成、倪允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倪允玲、袁秀梅名下的坐落于滕州市杏花村市场14号楼南7-8号营业房、滕州市伦达商贸城D区1203号营业房、鲁D×××××号大众汽车一辆。担保人张令成以坐落于滕州市幸福北区东侧44号营业房(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令成、倪允静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张令成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倪允玲、袁秀梅名下的坐落于滕州市杏花村市场14号楼南7-8号营业房、滕州市伦达商贸城D区1203号营业房、鲁D×××××号大众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令成名下的滕州市幸福北区东侧44号营业房(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令成、倪允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