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643号原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片区春江盛景A区3幢18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3275825M。法定代表人:钟国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大街段216号1栋23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0496906M。法定代表人:冉恒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钟国祥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四川省嘉记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钟国祥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产权证号:××号)和××的房屋(产权证号:××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