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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3655号颜邦平与周书渐、黎玉喜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邦平,周书渐,黎玉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655号原告颜邦平,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书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存,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书渐之子。被告黎玉喜(系被告周书渐之妻),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邦平与被告周书渐、黎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邦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邦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由颜邦平负担。审 判 长  周友庚审 判 员  郭应湘人民陪审员  董文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