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452号原告:徐某,男,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告:张某,女,汉族,袁州区人,农民,原住铜鼓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江 森审判员 樊伟富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世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