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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速)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建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40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唐��章,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04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结果被告人唐建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唐建章在李成(已判决)、王昆(已判决)纠集下伙同李某1等人在城阳区��阳路皇后酒吧,酒后无理滋事。后被告人唐建章又在李成、王昆纠集下伙同李某1、陈某1等人至城阳区人民医院,将于某1所有的车牌号鲁B××东风日产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等处砸毁,并对于某1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于某1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鲁B××东风日产轿车所受损失价值人民币2632元整。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唐建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建章系从犯,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建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唐建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该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