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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伟与刘尚斌、吴小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刘尚斌,吴小锦,陈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87号原告:吴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刘尚斌,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小锦,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曰平,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吴伟与被告刘尚斌、吴小锦、陈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吴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自行和解为由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8元,减半收取计16424元由吴伟负担。审判员  陈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