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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冬良、孙炳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冬良,孙炳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冬良,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孙炳法,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炳法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冯冬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3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