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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贝尔斯登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立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贝尔斯登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贝尔斯登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程连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立臣,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贝尔斯登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人尚志市贝尔斯登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撤销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