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周全与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全,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60号原告李周全,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青岛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XAP8M。法定代表人徐爽,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周全与被告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周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周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