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营营与李清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营营,李清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营营,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神华种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亮,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济南市,系张营营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清泉,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德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营营因与被申请人李清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营营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清泉家中自来水管阀门松动漏水,导致张营营家中下水管道返水造成经济损失,因有下水管道排水不畅的因素,故二审酌定张清泉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中张营营并未提出由张清泉承担鉴定费的请求,故二审判决未遗漏诉讼请求。张营营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营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