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拥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30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江拥军,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江拥军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拥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拥军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江拥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未执行到位2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