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申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阜新分公司与常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阜新分公司,常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阜新分公司。负责人:候宪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杨,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志强,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阜新市新邱区祥威房屋维修队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阜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5)阜清民一初字��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赵洪山审判员 董文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