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字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邹望龙与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望龙,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字515号原告:邹望龙,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定江路690号县公安局隔壁山珠公司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邓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望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235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铜鼓金洁卫浴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50元或者其价值相当于2235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