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明慧与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慧,蔡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慧,女,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蔡海波,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慧与被执行人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海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