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芝与被告周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芝,周广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22号原告:王淑芝,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本友,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被告:周广平,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城关北首家电服务中心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海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芝与被告周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淑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芝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淑芝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