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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乐山市云集大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民初2906号原告:王平,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树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王平与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的委托诉讼代��人张文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款45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起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聘用王平在该单位工作,担任董事长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3500元。因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经营困难,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共计13个月未发放工资。2017年6月5日经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确认,尚欠王平工资45500元,但乐山市云集大酒店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不付。王平于2017年6月14日起诉来院,主张前述请求。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立即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承认原告��平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王平要求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55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平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45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乐山市云集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诗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