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新存与吕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存,吕丽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719号原告:王新存,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吕丽国,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存诉被告吕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存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新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王新存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