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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新存与吕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存,吕丽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719号原告:王新存,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吕丽国,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存诉被告吕丽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存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新存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王新存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