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玉波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波,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555号原告:孙玉波,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创智新区新市政府办公大楼一楼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波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玉波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波撤回对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玉波负担。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