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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某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凯,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茹某某未经批准,租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桑园村东王组基本农田7.35亩,在该基本农田内挖建洗沙汇水坑1处,坑深1.5-2米。2016年10月份茹某某用渣土将洗沙汇水坑部分回填。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5]8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该宗土地地面挖损、坑内长期积水破坏土壤物理性状。需要对地貌重塑、地面平整、覆土或土壤再造及土壤培肥等,土地复垦整理工程量大,属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认为被告人茹某某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清理沙堆,平整土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茹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茹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马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