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宏叶与胡述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叶,胡述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262号原告:李宏叶,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回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琼,湖南同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述林,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回龙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负责人:李国华,该支公司经理原告李宏叶与被告胡述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宏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叶自愿撤回对被告胡述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宏叶撤诉。本案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原告李宏叶负担。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将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