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车群芬与高国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群芬,高国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669号原告:车群芬,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梁,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群芬与被告高国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群芬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群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车群芬负担。审判员 毛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