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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车群芬与高国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群芬,高国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669号原告:车群芬,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炳银,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国梁,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群芬与被告高国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群芬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群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群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车群芬负担。审判员  毛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